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實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差遣單位與被差遣勞動者締結的勞動合同。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差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差遣組織付出服務費,天津勞務派遣組織向勞動者付出勞動酬勞。
勞務差遣單位應當與被差遣勞動者締結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付出勞動酬勞;被差遣勞動者在無作業期間,勞務差遣單位應當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則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付出酬勞。
勞務差遣單位差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差遣方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締結勞務差遣協議。勞務差遣協議應當約好差遣崗位和人員數量、差遣期限、勞動酬勞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付出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